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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016年,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而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相比买车位,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
本案中,
律师 :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
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
综上条款,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车辆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