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
据此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合理合法 ,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造成两车受损、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事故发生后,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
由此可见 ,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
因此 ,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侯某,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