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
1月29日 ,销售价1.9元/只,该药房从没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买并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该药房负责人不能提供 。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2020”,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和药械安全等违法案件,
案例五 :
2月4日,
广大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一批案例 ,标识标签存在问题 。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虚假宣传 、依法维权 ,查乱象为重点,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